湖南省物價局文件
湘價消[2007]50號
湖南省物價局關于下達吡喹酮等260種 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各市、州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種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751號)精神,現將吡喹酮等260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下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將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藥品價格為達到GMP標準的藥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附表二所列藥品價格,為專利、原研制藥品或單獨定價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本通知執行后,我局將按照國家發改委有關政策規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價格。市場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藥品最高零售價格,一律由經銷企業比照GMP藥品價格降低30%的幅度調整其最高零售價格。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劑型及規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規格,我局將根據《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并按照有利于降低價格、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在我省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凡在我省生產或經營有附表一、二所列以外劑型規格品的企業,必須在本通知下達20日內,將補充劑型規格報我局,在我局未審核公布下達最高零售價格之前,暫不得銷售。 四、附表一、二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縣及縣以上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要同時降低銷售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即在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范圍內,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采購價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一律不得超過75元。零售包裝單位內含2支以上注射劑的,醫療機構在拆零出售給患者時,應按照該零售包裝單位零售價格除以包裝數量計算單支零售價格。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仍按現行購銷合同配送和購進藥品。按實際采購價順加規定差價率作價后,實際零售價格低于附表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實際零售價格;實際零售價格高于附表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一律按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執行。 五、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與小針在質量標準上存在爭議,取消我局湘價消[2007]3號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價格。鑒于海南普利制藥公司近日被藥監部門收回藥品GMP證書,取消該公司生產的原計辦價格[2002]1636號公布的雙氯芬酸鈉和我局湘價消[2007]3號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單獨定價資格及水平,按統一價執行。鑒于國家藥監部門尚未批準生產大蒜素腸溶片,取消我局湘價消[2006]126號和湘價消[2006]140號中按差比價計算公布的大蒜素腸溶片的價格。 六、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現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附表所列藥品銷售數量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明顯變化的藥品,要及時向我局報告。 六、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產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07年5月15日起執行。本通知所列附表內容與湘價消[2007]3號和湘價消[2007]22號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表:一、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專利、原研制及單獨定價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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