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價局關于下達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03-07 11:04:03 |
二○○七年三月一日 湘價消〔2007〕22號 各市、州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12號)精神,現將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下達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將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藥品價格為達到GMP標準的藥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根據行業協會組織專家論證推薦,確定廣州白云山制藥總廠等企業生產的部分品種執行優質優價,具體見附表二。市場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藥品最高零售價格,一律由經銷企業比照GMP藥品價格降低30%的幅度調整其最高零售價格。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劑型及規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規格,我局將根據《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并按照有利于降低價格、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在我省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凡在我省生產或經營有附表一、二所列以外劑型規格品的企業,必須在本通知下達20日內,將補充劑型規格報我局(消費品處),在我局未審核公布下達最高零售價格之前,暫不得銷售。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顆粒劑、合劑(口服液)、注射劑、栓劑等代表規格品,凡按最小計量單位公布零售價格的,為便于計價,其他包裝數量規格暫不按包裝數量差比價執行,按公布的最小計量單位價格乘以包裝數量確定的價格執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水蜜丸。 四、附表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同時降低銷售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即在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范圍內,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采購價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一律不得超過75元。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仍按現行購銷合同配送和購進藥品。按實際采購價順加規定差價率作價后,實際零售價格低于附表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實際零售價格;實際零售價格高于附表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一律按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執行。 五、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現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附表所列藥品銷售數量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明顯變化的藥品,要及時向我局報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關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優質優價品種和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品種,其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在地區間的差異超過5%時,我局將參照其較低的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及時調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 六、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產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執行。 詳見附表:一、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中成藥內科用藥優質優價最高零售價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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