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01-07 10:34:25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一、本通知發布后,各地應加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最遲于2005年3月底以前執行。 二、《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執行后,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調整藥品價格,以及醫療機構在制定中標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藥品零售價格時,須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執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藥品價格,我委將在重新制定和調整價格時,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進行調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補充劑型規格品價格,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附:《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附: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藥品(指藥品制劑)。 第三條 本規則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藥品,按照價格管理的需要進行了歸類。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西藥,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INN)中表達的化學成份相同的藥品制劑,歸類為同種藥品(化學成份相同,命名中的鹽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歸類為同種藥品);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成藥,國家標準規定的正式品名中劑型前部分的名稱相同且國家標準規定的處方相同的藥品制劑,歸類為同種藥品(處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歸類為同種藥品)。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劑型、規格及藥用包裝材料定義,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藥品差比價,是指同種藥品因劑型、規格或包裝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比值。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代表品,是指同種藥品中臨床常用的劑型、規格品種。 第七條 確定藥品差比價關系考慮的主要因素為:平均生產成本、生產技術水平、臨床應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療費用等。 第八條 劑型差比價,是指同種藥品在單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劑型之間價格的差額或比值。未標識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藥劑型,以相同日服用數量為前提計算劑型差比價。常用劑型差比價見附表一。 第九條 規格差比價,是指同種藥品同一劑型由于規格(包括含量、裝量、重量、包裝數量或藥品性狀等)不同而形成的價格差額或比值。 ?。ㄒ唬┍疽巹t所稱含量,是指一種藥品制劑中包含的國家標準規定的有效成份的數量。 ?。ǘ┍疽巹t所稱裝量,是指單位容器內藥品制劑的容量。 ?。ㄈ┍疽巹t所稱重量,是指最小計量單位的藥品的重量。 ?。ㄋ模┍疽巹t所稱包裝數量,是指零售包裝內包含的按最小計量單位計算的藥品制劑數量;零售包裝指最小零售包裝(不包括醫院住院藥房拆零出售的包裝)。 ?。ㄎ澹┍疽巹t所稱藥品性狀,是指藥品制劑的物理特性或形態。 第十條 規格差比價中的含量差比價關系 以代表品價格為基礎,其他條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減少50%),價格相應乘以(或除以)1.7。兩種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變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場平均價格為權重加權平均計算。 非整倍數關系的含量差比價計算公式為:(K=比價值,X=待定規格品含量÷代表規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鈉等調節電解質類的輸液,暫不適用上述含量比價。 第十一條 規格差比價中的裝量或重量差比價關系 以代表品價格為基礎,其他條件相同,裝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減少50%),價格相應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數關系的裝量(重量)差比價計算公式為:(K=比價值,X=待定規格品裝量或重量÷代表規格品裝量或重量)。 有含量標識的注射液,溶液(劑)裝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價格上不予區分;10ml以上的,溶液(劑)裝量每增(減)10ml,價格加(減)0.05元。 第十二條 規格差比價中的包裝數量差比價關系 以代表品價格為基礎,其他條件相同,包裝數量增加1倍(或減少50%),價格相應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數關系的包裝數量差比價計算公式為: (K=比價值,X=待定規格品包裝數量÷代表規格品包裝數量) 常用含量、裝量、重量和包裝數量差比價系數見附表二。 第十三條 規格差比價中的藥品性狀差比價關系 注射劑型中,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普通粉針在小水針基礎上每支加1元,凍干粉針、溶媒粉針價格在小水針價格基礎上每支加3元(中成藥注射劑暫不適用)。 藥品其它性狀,原則上不考慮差比價。 第十四條 包裝材料差比價,是指同種藥品相同劑型和規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裝材料而形成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比值。本規則所稱包裝材料,是指藥品最小零售單位的藥用包裝材料。 盒裝(指內包裝為板裝的)口服固體制劑,在價格上不區分包裝材料差異;瓶裝口服固體和液體制劑,在價格上不區分容器類型和材料差別;顆粒劑在價格上不區別包裝袋材料差別。 小容量注射液在價格上不區分容器類型和材料差別;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規格玻璃瓶為基礎,塑料瓶最高加2元,軟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條 按差比價計算零售價格時,尾數按以下原則取舍:百元以上零售價格尾數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價格尾數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價格尾數保留到分。 第十六條 本規則未明確規定具體差比價系數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本規則確定的有關原則制定差比價并暫行,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市場和技術發展變化情況,不定期調整、補充有關差比價系數。 第十八條本規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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