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發改價格[2006]233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華蟾素注射液等32種
中成藥腫瘤用藥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在進行成本和價格調查、專家評審,以及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研究制定了華蟾素注射液等中成藥腫瘤用藥的最高零售價格?,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藥品價格為達到GMP標準的藥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
二、根據行業協會組織專家論證推薦,確定西安正大制藥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部分品種執行優質優價。 三、市場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的GMP與非GMP藥品差價核定公布。 四、附表中未列的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五、附表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同時降低銷售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現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的藥品,要及時向我委報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關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優質優價品種和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品種,其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在地區間的差異超過5%時,我委將參照其較低的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及時調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于11月30日以前,制定公布相關藥品補充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并及時報我委備案。 八、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產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執行。
附表:部分中成藥腫瘤用藥最高零售價格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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