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6-09-04 15:45:42 |
為加強藥品市場監督,規范藥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總結《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并廣泛聽取各地藥監部門、藥檢機構及管理相對人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藥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保證藥品抽樣、檢驗工作的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家藥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藥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
第四條 國家依法對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 第五條 抽查檢驗分為評價抽驗和監督抽驗。 第六條 藥品抽查檢驗分為國家和?。▍^、市)兩級。國家藥品抽驗以評價抽驗為主。?。▍^、市)藥品抽驗以監督抽驗為主。 第七條 國家和?。▍^、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訂年度藥品質量抽驗計劃。?。▍^、市)藥品質量抽驗計劃應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地區,特別是農村的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對藥品快速鑒別檢測中發現的質量可疑藥品,需要進一步檢驗的,應當及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抽樣,送達所屬區劃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條 藥品抽查檢驗不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財政列支。抽查檢驗費用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藥品抽樣工作時,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2名以上藥品抽樣人員完成。評價抽驗的抽樣工作可由藥品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驗的抽樣工作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 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藥品監督人員的證件或派遣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執行抽樣任務的人員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樣,被抽樣單位應當提供抽檢樣品,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藥品抽樣應當在被抽樣單位存放藥品的現場進行,被抽樣單位應當派專人協助抽樣。抽樣地點由抽樣人員根據被抽樣單位的特點確定,一般為藥品生產企業的成品倉庫和藥用原、輔料倉庫,藥品經營企業的倉庫和藥品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藥品使用單位的藥房和藥庫,以及其他認為需要抽樣的場所。 第十五條 藥品抽樣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抽樣指導原則》進行,保證抽樣的代表性。 第十六條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認真檢查藥品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藥品包裝是否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字樣是否清晰;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相符;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是否印有規定的標志等。同時,應當核實被抽取藥品的庫存量。 第十七條 抽樣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用“藥品封簽”(見附件一)將所抽樣品簽封,據實填寫“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見附件二)并根據工作需要做現場監督檢查記錄?!八幤贩夂灐?、“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蓋章。 第十八條 監督、抽樣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抽樣人員完成藥品抽樣后,應當及時將所抽取的樣品移交承擔檢驗任務的藥品檢驗機構;藥品檢驗機構應在核對被抽取樣品與“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所記錄的內容相符、“藥品封簽”完整等情況下予以收檢。 第二十條 藥品檢驗機構接到樣品,在取得檢驗必要的材料后應當按照法定質量標準在規定周期內完成檢驗,并出具藥品檢驗報告書。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告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藥品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有摻雜、摻假嫌疑的藥品,可根據監督需要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進行藥品檢驗;作為認定藥品質量依據的補充方法和項目,由?。▍^、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抽查檢驗的樣品必須按規定留樣。 第二十三條 被抽樣單位或藥品生產企業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驗申請;逾期申請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將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 條復驗申請應當向《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提出;其他藥品檢驗機構不得受理復驗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復驗單位在申請復驗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第二十六條 收到復驗申請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開具“復驗申請回執”(見附件五),告知當事人是否受理復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受理: 第二十七條 已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原藥品檢驗機構提供其檢驗后的留樣進行復驗;原藥品檢驗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其檢驗后的留樣。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留樣之日起25日內作出復驗結論,并告知申請復驗的當事人和原藥品檢驗機構;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告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申請復驗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向復驗機構預先支付藥品檢驗費用。
第三十條 承擔藥品抽查檢驗工作的各級藥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每年抽驗計劃的規定和要求上報藥品抽查檢驗結果;承擔藥品抽查檢驗工作組織實施的部門應當及時對檢驗結果匯總、整理和分析,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級藥品檢驗機構上報藥品抽查檢驗結果必須準確、規范、及時,不得隱瞞或篡改。 第三十二條 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報告書簽發之日起2日內將藥品檢驗報告書送達抽樣單位。抽樣單位應在2日內將藥品檢驗報告書轉給被抽樣單位。 第三十三條 凡抽驗到標示為外?。▍^、市)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不合格藥品的,由藥品檢驗機構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不合格報告書后3個工作日內轉給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收到不合格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不合格報告書后3個工作日內轉給該生產企業,并立即開展核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不合格報告書之后,必須立即按法定程序對所涉及的本轄區的企業組織調查并對涉嫌不合格藥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調查結束后,應及時按《藥品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以書面方式由?。▍^、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時限上報。
第三十七條 藥品質量公告由國家和?。▍^、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十八條 國家藥品質量公告發布前,涉及內容的核實由?。▍^、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省級藥品檢驗機構具體落實。核實結果應當經?。▍^、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蓋印章予以確認后按要求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匯總。 第三十九條 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對進口藥品的監督檢查和抽驗適用本規定,已經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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